法制晚報訊(記者 王巍 通訊員 周益) 承包的近40畝果園連續兩年雨季被北京地鐵15號線排出的雨水浸泡,導致果園遭受嚴重經濟損失。承包人崔某將15號線投資公司、地鐵運營公司、快軌建設公司訴至法院索賠。
  順義法院上午通報,判決15號線投資公司賠償原告2.3萬元,並對途經果園內的排水設施進行改造,防止雨水直接排入果園。
  崔某承包了近40畝果園,地鐵15號線從此通過。崔某稱,因15號線建設、運營,堵塞了果園原有的排水橋涵並將雨水分段集中排放,導致果園在2011年、2012年雨季受水淹遭受經濟損失,遂起訴索賠近30萬元。
  地鐵投資公司辯稱,地鐵15號線排水設施已經驗收,且15號線排水量較少,不足以造成涉訴果園被淹。此外,降水量屬於自然原因,不應當由該公司承擔責任,而且北京市政排水設施存在問題,涉訴果園西側村莊拆遷也導致涉訴果園排水不暢。
  地鐵運營公司辯稱,該公司負責15號線運營。原告因雨水排放導致損失,但該公司在運營過程中不排水,原告損失與其無關。雨水是自然災害,不屬於侵權法規定的侵權原因。
  快軌建設公司辯稱,該公司是15號線的建設管理單位,在15號線竣工交付地鐵運營公司之後,該公司對該條線路的責任已經解除。該公司的建設通過了驗收,並且順利地移交給地鐵運營公司。
  法院審理
  地鐵排水容易淹果園
  訴訟中,順義法院對涉訴果園進行勘驗,發現地鐵15號線上的雨水通過排水管散排至地面,地面上沒有排水溝;法院向林業果樹研究所調查得知,在受積水影響的情況下,桃樹、杏樹、櫻桃樹及葡萄樹容易導致死亡或減產。
  順義法院審理認為,根據勘驗情況,地鐵15號線將雨水通過排水管散排至其徵用土地,使原本自然、分散降落的雨水在一定程度上聚積後排放,地鐵15號線沒有採取措施予以疏導。此外,地鐵15號線徵用土地高於涉訴果園地面,原來用於排水的橋涵客觀上已被堵塞。
  法院認為,地鐵15號線的排水設施容易使相鄰的崔某果園水淹。地鐵投資公司作為地鐵15號線的所有權人,應對途經崔某承包果園內的排水設施進行改造,防止雨水直接排入崔某承包的果園內。針對崔某損失,法院酌情支持,故作出前述判決。  (原標題:地鐵15號線 排水泡果園 判賠償 連續兩年排出雨水浸泡近40畝果園 地鐵投資公司賠償承包人2.3萬元 並改造排水設施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pp56pprumm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