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報特約評論員傅達林
  新規的實施必然會帶來實踐中的困惑,化解困惑的出路,更可能是加強司法的指導與監督,適時發佈典型的指導性案例,通過個案的糾偏和經驗積累,最終促進工傷認定不斷邁向實質正義。
  昨日,最高法對工傷認定的司法解釋正式實施,被通俗化解讀為“下班途中買菜算工傷”的新規,也引起民眾的熱議。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、省總工會主席黃業斌回應時稱,下班買菜不小心摔傷不算工傷,新規應細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。
  從適應法律的角度看,“下班途中買菜算工傷”當然不是準確的表達,其可能帶給民眾的誤讀是:只要下班途中買菜受到傷害就能認定為工傷。事實上,司法解釋乃是立基於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14 條第六項的規定,“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、客運輪渡、火車事故傷害的”。
  也就是說,雖然下班途中買菜被納入了工傷認定範圍,但其首先必須符合立法對傷害的限定,諸如買菜摔倒、受到他人傷害等,都不在工傷認定之列。
  澄清上述誤讀不難,但對於新規中的合理時間、合理路線如何界定,卻是一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,因而廣東省總工會才建議新規進一步細化。這一動議無疑值得重視,因為如果各地司法機關的理解和認知不一,便很可能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現象,影響工傷認定的實質公正。問題是,司法解釋原本作為“二次立法”,追求的就是可操作性,其有無可能對工傷認定的“合理性”再作進一步的細化?
  從該司法解釋第六條對“上下班途中”的規定情況看,有關“合理時間”“合理路線”的規定的確比較原則抽象,容易給司法實踐帶來過大的自由裁量空間。但很明顯,期待司法解釋將所有的“合理時間”“合理路線”都一一列出,讓執行者一目瞭然、照葫蘆畫瓢地予以適用,無異於異想天開。因為工傷的認定情況十分複雜,個案中的情節與狀況更是千差萬別,司法解釋不可能將現實生活中的情況打撈乾凈,作出完全的列舉。
  比如“合理路線”,順路買菜一般可認定為合理,繞路則為不合理。但如果因為突發事件、交通堵塞、天氣惡劣等原因而繞道,難道就不合理?對此司法解釋顯然很難做出細化的規定。正因為如此,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才說,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。追求工傷認定的實質正義,顯然需要立足於每個個案進行判斷,以不斷積累對“合理性”法則的司法經驗。
  可見,新規的實施必然會帶來實踐中的困惑,化解困惑的出路,不在於追求一個詳列每種情況的細則,而更可能是加強司法的指導與監督,適時發佈典型的指導性案例,通過個案的糾偏和經驗積累,最終促進工傷認定不斷邁向實質正義。  (原標題:工傷認定“合理性”需在案例中界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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